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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时间:2013/02/25 16:25:33作者:xgz点击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拟定本协议,由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学生的权利依法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其他人的侵犯。

第二条  学生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三条  学生享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享有参加体育锻炼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享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享有向学校申请组织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娱乐等校内社团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有权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益的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公寓、食堂、浴室、图书馆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有关学生的管理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谨记“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八字校训,爱护学校公共财物和校园环境,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文明,讲礼貌。

第十五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有权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及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全力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的成绩。

第四章    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必须经常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使用校园学习环境、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或失误,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因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或校内其他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学生本人及学生社团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系个人行为,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或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动手术需要家长签字的,通过院(系)与家长沟通,若家长不能及时赶到或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则视为家长授权由学校签字(可由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代签),手术所出现的所有后果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对自杀或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学生毕业离校后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甲方: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处        乙方:学生(签字)

 处长:

                                      

陕西师范大学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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